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
西西新闻 @2025-10-13
10月10日,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年9月4日,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西检建〔2023〕6号),其显示根据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7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确认,刘某康、孙某林等人冒用他人名义注册登记并销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刘某康、孙某林上述行为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刘某康等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初至2020年3月,刘某康、孙某林等人获取大量公民身份证照片,通过虚假委托、随意编写商户名称、编造联系电话、不实地址等信息资料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进行销售。经核实,刘某康等人办理并销售的雁塔区内693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均不知情或不在登记注册地址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陕0117刑初2号)、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2024年11月19日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雁塔区人民政府网站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4〕14-0080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刘某康、孙某林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注册登记并销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其已经构成犯罪,属于情节严重。
综上,刘某康等人的上述行为发生在2022年11月1日之前,属于《个体工商户条例》(2022年11月1日废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的违法行为,且刘某康等人已经构成犯罪,属于情节严重,根据该条规定,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单位)处罚如下:吊销刘某康等人办理并销售的雁塔区内693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雁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来源/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