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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市通报6起典型案例

西西新闻  @202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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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打击侵权假冒犯罪 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6件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马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马某通过微信从他人处购进“希爱力”“艾力达”等保健食品,其在明知销售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西地那非”成分的情况下,采取微信线上营销及上门送货的方式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30283元。
 
经金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马某退赔违法所得并在《宝鸡日报》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
 
案例二:姚某、王某某生产、销售假药,赵某等人销售假药案
 
【基本案情】
 
2020年以来,姚某、王某某夫妻二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未办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不具备生产、销售药品条件的情况下,将从药店购买的十余种中药材和西药地塞米松片、感冒通(氯芬黄敏片)打磨成粉末,按比例在家中人工进行混合,后装入姚某在网上购买的印有“祖传秘方,骨病克星”等字样的牛皮纸包装袋内,对外进行批发、零售,销售范围遍布陕西、甘肃、山东等10个省份,销售金额共计428520元。
 
经渭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姚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责令二人支付赔偿金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耿某某等8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三:余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余某某为牟利,陆续从“老白”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进国窖、贵州茅台、五粮液等高档假酒后加价销售给余某甲、江某某,销售金额共计22100元。在余某某库房及其车内查获多种品牌假酒190余瓶。经鉴定,查获的品牌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63120元。案发后,余某某自愿退赃22100元。
陈仓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余某某的行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罪。但考虑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未遂、认罪认罚、初犯、自愿退赃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法决定对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案例四:赵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2年6月,王某某、叶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雇佣杜某某、赵某甲等人生产假冒伪劣“红河”“红山茶”牌卷烟,并销售给陈某某。陈某某通过于某某、宋某某等人运输,先后5次将价值82万余元的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赵某某。后赵某某将假冒伪劣卷烟销售给使用者。
 
经扶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赵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七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例五:韩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到2024年,韩某某在陇县其经营的鞋店内销售无合法有效购货凭证的减肥咖啡,部分购买者服用后身体不适。侦查人员在其鞋店内查获减肥咖啡11盒,经检测该款减肥咖啡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经陇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六:龚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
 
龚某、张某在经营湖北省宜城市某化肥生产厂期间,采用向购进的磷肥原料中掺入腐殖酸、白土等方式,进行二次混合加工后装入不同品牌的袋子进行销售。2023年7月,李某以每吨600元的价格向龚某订购化肥138吨,并雇佣杜某、刘某等人冒充农业科技人员,在陕西宝鸡的凤翔区、千阳县等地农村销售,后被千阳县农业农村局当场查获。经查,李某等人销售金额326700元,库存货值139050元。另查,2023年5月,张某给陈某生产、销售化肥39吨,金额39000元,公司库存138吨,货值138000元。经鉴定上述化肥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千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龚某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折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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