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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公证 | 保全证据公证

西西新闻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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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公证作为司法助手越来越服务于民事诉讼活动,其中保全证据公证对于民事诉讼活动的帮助更为直接、客观。本文就公证员日常工作中遇到的相关保全证据公证问题进行简单阐述。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保全证据公证能够有效的防止证据灭失,帮助当事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中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受理审查。受理是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第一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信息,在受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与所申请保全的证据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进行审查,需要进一步补充资料的,可以及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资料。对于利害关系的认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比如公众人物向公证处申请对互联网上一些与自己有关的言论、报道进行保全,因所申请保全的证据本身就可以看出与申请人有关联,故不需要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笔录制作。笔录作为记录当事人陈述,履行公证告知义务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中有着重大意义。在制作笔录中应当尽可能记录当事人对事情的陈述,依据不同情况告知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例如我们在办理互联网电子保全证据公证中,应当告知申请人,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在办理现状类保全证据中,应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办理保全时现场的现状,对于其他权利义务关系不作认定。

三、保全过程。保全证据过程应更加注重细节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反映证据现状,真实客观的制作现场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十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绘图、照相、录像、录音、复制、封存、非专业性鉴定和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和措施,并制定详细的工作记录。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时所使用的摄像机、照相机、电脑等设备应及时进行清洁性检查;对于除当事人外的保全过程参与者可以制作谈话笔录,明确其身份和所负责的工作;保全现场出现不一致或者不明确的情况,应在现场记录中及时说明;公证人员要注意不能代替当事人完成应当由当事人完成的取证行为;制作工作记录还可以通过手机软件定位打卡,在现场自拍等方式进行补充说明。

四、制作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书记载的内容应当准确、客观、全面。在诉讼活动中,无法预料对方当事人会对公证书提出什么问题,只有制作更为完善的公证书才能更好的达到当事人使用公证书的目的。公证书不仅是法律文书的一种,更是公证处对外展示的产品。保全证据公证书不仅要客观、全面的反映当事人所要保全证据,而且需要从当事人、第三方使用公证书的角度出发来制作公证书。同样是对于侵权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一本完整的记录的整个购买过程,包含时间、地点、当事人挑选物品、与卖家交流、开具小票、进行交费、取得物品、索取发票等每个环节,并辅之以照片的公证书,和一本仅记录时间、地点、购买物品并附带照片的公证书进行对比,很明显,只有更加全面、具体、客观的公证书才能经得起市场的考验。

保全证据公证的意义不仅在于客观反映事实、现状,更重要的是所出具的公证书能够有效的满足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目的。社会飞速发展的今天,也为保全证据公证提出了更多新的要求。如遇情况复杂的现场保全证据,公证员会先实地考察,与申请人进行更为直观的交流,以便满足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的目的。保全过程中可以借助多种方式方法固定所保全的证据,除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用到的录像、拍照等方法外,还可以通过现场解说、查看手机GPS定位,绘制现场顺序示意图等方式,更加准确全面的反映所保全的证据现状。最后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中,公证员会在遵循客观原则的基础上发散思维,发挥保全证据公证的兜底性能,使保全证据公证不仅服务于诉讼活动,而且能广泛的应用到日常生活中,提高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效率,规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流程。

供稿:陕西省汉唐公证处
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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