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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损毁文物、盗挖自家宅基地内古墓……6起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公布

西西新闻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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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6起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集中展示近年来司法机关打击、防范文物犯罪的审判成果。此次发布案例覆盖故意损毁文物、盗掘古墓葬、倒卖文物、掩饰隐瞒文物犯罪所得等多种违法犯罪类型,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规范引领、警示教育作用,明确文物保护法律红线,筑牢文物安全司法屏障。

案例一:煤矿施工损毁全国重点文物秦直道,责任人获刑七年并承担巨额修缮费用

秦直道遗址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告人郭某军身为煤矿矿长,在收到文物部门停工通知、知晓矿区涉及文物保护范围的情况下,未办理文物审批手续、未采取避让措施,执意组织施工,导致秦直道遗址本体灭失。2024年,相关煤矿被依法判决赔偿遗址模拟修缮费用394万余元。2025年9月,法院以故意损毁文物罪判处郭某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效仿盗墓小说自学技术组织盗墓,主犯获刑十二年

被告人余某才痴迷盗墓小说,自学盗墓技术、购置专业工具,2023年先后两次伙同他人,在湖北枣阳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郭家庙墓群内盗掘东周古墓葬,共盗得铭文铜戈、铜鼎、玉饰等23件春秋时期文物,其中22件为三级以上珍贵文物。余某才系案件主犯,综合其坦白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法院于2026年3月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三:预谋盗掘古文化遗址构成犯罪预备,依法从轻处罚

2021年春节,被告人陈某辉受他人纠集,参与盗掘江苏新沂市县级文保单位西墩顶汉代古文化遗址,使用探针勘探遗址位置,为盗掘行为创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此外,其还参与多起盗掘古墓葬案件。法院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犯罪预备等从轻减轻情节,于2022年6月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盗挖自家宅基地内古墓葬牟利,村民获刑十五年

西安长安区村民师某兴居住地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保护范围内。2014年7月,其在自家院内发现商末周初古墓葬后,伙同他人实施盗掘,窃得8件三级以上珍贵青铜器,且存在倒卖牟利意图。法院审理认为,地下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不因土地使用权归属改变权属,师某兴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综合其认罪态度,依法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判决生效。

案例五:河道捡拾二级文物倒卖牟利30万元,被告人获刑五年

2011年,被告人唐某生在广西柳城县河道捞沙时,拾得春秋蝉纹铜甬钟(二级文物),未按规定上报,私自藏匿并于2013年以30万元价格倒卖获利。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倒卖文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2023年3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全额追缴30万元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决现已生效。该案明确,境内水域遗存文物属国家所有,私自倒卖文物必将依法严惩。

案例六:非法修复涉案文物掩饰犯罪所得,当事人获刑并公开致歉

2020年,被告人高某林明知三面汉代三级规矩镜为出土涉案文物,仍违规提供修复加工服务,非法获利1万元,其行为对文物历史价值造成不可逆损害。审理期间,高某林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缴纳文物修复费用。2025年6月,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判令其赔偿文物修复费用,并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清晰释放司法从严护文的鲜明信号:地下、水域遗存文物均属国家所有,不存在“自家土地文物归自己”的情形;无论是故意损毁、主动盗掘、倒卖牟利,还是协助掩饰文物犯罪所得、预谋实施文物犯罪,均将受到法律严惩。下一步,司法机关将持续加大文物犯罪打击力度,常态化开展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树立文物保护法治意识,守护历史文化根脉。(记者 苏珊)

 
编辑/寇鸣涵 何海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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