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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公共就业服务中心提示:这些人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西西新闻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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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哪些人?
认定程序又是怎样的?
8月8日
山西省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就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相关问题
作出权威答复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工作人员解释,凡具有山西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是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二是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三是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四是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五是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六是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七是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是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九是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程序是:个人提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完成初审—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
 
来源:太原日报
编辑:程浩
校对:赵莉
审核:张琛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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