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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1伤,3车受损,损失353.9万元”西安公布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西西新闻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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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9日,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发布西安绕城高速“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2022年12月5日3时30分,西安绕城高速外环北段K13+800米附近由东向西方向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3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53.9万元。
 
事故发生后,成立了由西安市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为成员单位的西安绕城高速“12·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
 
经调查认定,西安绕城高速“12·5”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过度疲劳影响安全行驶造成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驾驶人情况
 
辽BN9297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为崔某海,男,汉族,1988年11月22日出生。
 
陕A38C5E号轻型封闭式货车驾驶人为阮某涛,男,34岁,汉族。
 
吉AZD021号(吉A025S挂)重型半挂车驾驶人为李某海,男,45岁,汉族。
 
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5日3时30分,崔某海驾驶辽BN9297号重型厢式货车沿西安绕城高速外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至K13+800米(未央北收费站)附近时,车辆前部碰撞前方同车道阮某涛驾驶的陕A38C5E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尾部,陕A38C5E号轻型封闭式货车被撞后又撞向前方同车道李某海驾驶的吉AZD021(吉A025S挂)号重型半挂车尾部,致陕A38C5E号车驾驶人阮某涛及乘车人张某娟、阮某蕊、阮某萌共4人死亡,辽BN9297号驾驶人崔某海受伤,3车受损,造成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现场照(在两货车间挤压的陕A38C5E号车)
涉案辽BN9297号货车所属企业为大连健利运输有限公司。涉案吉AZD021号货车所属企业为长春市绿园区赵强货运服务部。涉案吉A025S挂号车所属企业为吉林新钢物流有限公司。事故道路产权单位为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事故路段养护单位为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
 
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北段,道路呈东向西走向,该路段双向六车道,单幅三车道(宽3.75米),有应急车道(3.00米)。道路中心由绿化带隔离并安装波形护栏及遮光防眩板,道路两侧为波型护栏,波形护栏外侧为高速公路隔离绿化带。
 
事发当日天气晴,气温0.3℃,现场位于西安绕城高速外环北段K13+800米处,东西走向,路面干燥、平整。事故发生于夜间,事发路段无路灯照明设施。事故地点位于K13+800桩号牌附近,地面设置有导向标志,事故现场东侧约200米处设置预告导向标志(500米预告,标注未央、铜川方向)。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3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353.9万元。
 
陕A38C5E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实载4人,驾驶人为阮某涛,3名乘车人分别为张某娟(在副驾驶乘坐)、阮某蕊(在前排中央乘坐)、阮某萌(由张安娟抱在怀中)。
 
张某娟,女,1988年11月05日出生,系阮某涛之妻,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阮某蕊,女,2018年09月20日出生,系阮某涛女儿,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阮某萌,女,2022年02月16日出生,系阮某涛女儿,在本次事故中死亡。
 
其他情况
 
辽BN9297号重型厢式货车于12月3日20时自江西省赣州市经济开发区装载快递后出发,目的地为陕西省咸阳市超越物流公司。途经许广、京港澳、福银高速于12月4日11时58分抵达湖南长沙市长沙县环通物流园2栋卸货,后继续沿福银高速向西行驶,准备经西安绕城高速北段前往陕西省咸阳市,行驶至西安绕城高速北段K13+800处附近发生事故。
 
陕A38C5E号轻型封闭式货车于12月4日23时许由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出发,目的地为西安市马家湾居住地,沿福银高速向西安方向行驶,事发时准备从未央北收费站驶入西铜一级路。
 
吉AZD02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A025S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于12日12时许装载大米由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新发街吉村收费站进入高速,途经京沈、京港澳、连霍高速,准备前往西安市建章路红太阳市场,事发时准备从未央南收费站驶出。
 
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辽BN9297号车驾驶员崔某海驾驶机动车行驶中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过度疲劳影响安全行驶。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1人)
 
崔某海,男,汉族,34岁,大连健利运输有限公司辽BN9297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事发时,其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过度疲劳影响安全行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于2022年12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刑事立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月18日经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二)建议移交大连市人民政府处理人员(3人)
 
1.孙某健,男,汉族,40岁,大连健利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唐某华,男,汉族,51岁,中共党员,大连市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队道路货运执法队干部,分管货运执法安全工作。
 
3.刘某华,男,汉族,60岁,中共党员,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警大队宣教科监理民警,三级高级警长。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人员管理权限,建议移交大连市人民政府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时,配合西安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交通事故后续赔偿处理工作。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人员(10人)
 
1.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7人)。
 
(1)郑某彬,男,汉族,52岁,中共党员,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所长,负责绕北管理所全面工作。
 
(2)杨某力,男,汉族,42岁,中共党员,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副所长,负责分管养护股、安全路产股。
 
(3)谢某,女,汉族,46岁,中共党员,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未央南收费站站长,协助未央站站长负责未央南收费站管理工作。
 
(4)祖某,男,汉族,46岁,中共党员,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未央站治超站站长,负责车辆超限治理,系当日值班站长。
 
(5)王某,男,汉族,33岁,中共党员,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安全路产中队巡查员。
 
(6)吴某,男,汉族,33岁,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安全路产中队巡查员。
 
(7)蒲某,男,汉族,34岁,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安全路产中队巡查员。
 
此外,王某、吴某、蒲某均表示0时至6时是由西安绕城分公司监控分中心负责监控巡查,期间路面出现情况,监控分中心会给其发送信息,而西安绕城分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规定和文件依据,监控分中心工作人员也对此表示不知情。

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建议由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依法依纪对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以上人员进行追责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函告西安市纪委监委。
 
2.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3人)。
 
(8)邱某,男,汉族,41岁,中共党员,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绕城中队中队长,负责中队全面工作,系当日值班领导。
 
(9)董某,男,汉族,28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绕城中队民警,负责巡逻、群众求助处理、事故处理,系当班民警。
 
(10)吕某龙,男,汉族,29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交大队绕城中队辅警,负责巡逻、群众求助处理、事故处理,系当班辅警。
 
(四)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交大连市人民政府处理单位(1家)。
 
大连健利运输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负有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请大连市人民政府对事故有关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函告西安市人民政府。
 
2.建议由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单位(2家)。
 
按照管理权限,由陕西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纪委依法依纪对西安绕城分公司、绕北管理所进行追责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函告西安市纪委监委。
 
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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