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新城发布惠企政策新十条
西西新闻 @2023-06-01
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新城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鼓励企业升规上限。对月度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在享受新区级入库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额外奖励10万元。
第二条 鼓励规上工业企业稳产达效。对于上半年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电厂及商混预制企业),按其产值增量1‰的比例资金予以奖励,上限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全年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含电厂及商混预制企业),按其产值增量1‰的比例资金予以奖励,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鼓励电厂及商混预制企业提升产能。对于上半年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电厂及商混预制企业,按其产值增量0.5‰的比例资金予以奖励,上限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全年产值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电厂及商混预制企业,按其产值增量0.5‰的比例资金予以奖励,上限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辖区企业协同采购。支持辖区内工业企业间相互协同采购,全年按照采购额的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支持辖区内项目建设期采购辖区内工业企业生产的工业品(含辖区电厂直供电、商混企业),对全年采购额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单位,按照采购额的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辖区内企业间购买消费品用于员工福利,对全年购买方按采购额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对于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资质内建筑企业上半年产值增长10%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半年产值增长20%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年度产值10亿元以上的资质内建筑企业全年产值增长10%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商贸企业加快恢复。对于上半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全年销售额(营业额)增长10%以上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服务业企业加快发展。对于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含文化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全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不含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上半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全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规上文化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鼓励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对于6月底完成年度投资额60%以上的新区级及以上社会投资类项目,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12月底完成年度投资额的新区级及以上社会投资类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工业企业技改提升。对全年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含)以上的在库规上工业企业,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对全年投资新建、加层改造三层及以上标准厂房的特色园区投资主体,按1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企业参加、举办各类展会活动。鼓励区内企业参加展会。上半年,对参展企业按照每次参展(活动)直接产生费用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鼓励区内企业组织、承办各类展会;对区内企业牵头组织、承办展会、论坛、交流会或大型活动直接产生的费用,分别按照国家、省级、市级规模对应的20%、10%、5%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经事前申报备案认可,举办影响力较大的特色节事文化旅游活动,按照举办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下半年,按照《秦汉新城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有关条款执行。
1.本政策适用于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新城范围内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生产经营活动、纳税、统计数据报送正常的企业;管委会所属国有企业不享受该政策支持。
2.本政策中涉及的奖励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及相关手续不健全或违反有关规定的不享受本政策支持。
3.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新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同类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予以支持;为了确保政策的可行性,2022年下半年及年度、月度新增企业由于基数原因,仅享受具有相应同比增速的政策奖励。
4.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秦汉新城发展和经济运行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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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秦汉新城
编辑:高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