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市场监管局“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西西新闻 @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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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突出问题,依法查处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民生领域违法案件。为进一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一、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
2022年3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和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汉台区龙江街办农户住宅现场查获大量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五粮液”酒、“国窖1573”、“剑南春”酒等共计759瓶,用于制造假酒的原料酒“金六福”酒、“泸州老窖二曲”等6个品种277瓶,系列名酒空瓶以及相关标识、防伪标签、包装箱(袋)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酒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核查,李某于2021年5月直至案发,共与他人合伙以低档酒灌装高档知名品牌白酒500余件,案值达106万余元。汉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盲打的方式,以“电信工作人员”名义告知群众到铜川耀州区电信营业厅免费领取礼品,向群众宣传推荐该公司的“博学生”专业智能家教学习机产品。经查,铜川耀州电信营业厅虽给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活动场地,但未签订任何相关的协议或者证明材料,也未授权其使用“电信公司”名称。鉴于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市场推广活动中未实际销售产品,没有违法经营额。铜川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擅自使用他人名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三、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扶风三秦商贸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2年2月,群众举报称宝鸡市扶风县三秦商贸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加价收取电费。经查,扶风县三秦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度执行电价1.0元/度,超出政府定价0.3993元/度;2022年继续执行电价1.0元/度,超出政府定价为0.3542元/度。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1日,多收电费共10844.7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扶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多收电费,并处罚款10844.74元。
四、安康市汉阴市场监管局查处汉阴县城关镇鸿伟福鲜蛋批发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对汉阴县城关镇鸿伟福鲜蛋批发部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时发现标称为“农家土鸡蛋”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所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证明材料,也未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产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违反了“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向消费者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信息作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汉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752.4元。
五、宝鸡市岐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磷酸钙不合格案
2022年2月,宝鸡市岐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兴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行星”过磷酸钙进行抽检,所检项目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0413-2017过磷酸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系该公司2021年9月20日生产,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岐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600元。
六、铜川市宜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的工作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案
2021年11月,铜川市宜君县市场监管局对陕西中融合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菜鸟上行物流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菜鸟上行物流中心正在使用的电子台秤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但该电子台秤无合格检定印、证,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宜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七、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佳县枣员外枣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1年11月,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佳县枣员外枣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库中114箱有机红枣醋饮,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经查,该批次有机红枣醋饮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4日。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该批次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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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酒品案
2022年3月,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和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在汉台区龙江街办农户住宅现场查获大量涉嫌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五粮液”酒、“国窖1573”、“剑南春”酒等共计759瓶,用于制造假酒的原料酒“金六福”酒、“泸州老窖二曲”等6个品种277瓶,系列名酒空瓶以及相关标识、防伪标签、包装箱(袋)等物品。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酒品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核查,李某于2021年5月直至案发,共与他人合伙以低档酒灌装高档知名品牌白酒500余件,案值达106万余元。汉中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铜川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2月,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电话盲打的方式,以“电信工作人员”名义告知群众到铜川耀州区电信营业厅免费领取礼品,向群众宣传推荐该公司的“博学生”专业智能家教学习机产品。经查,铜川耀州电信营业厅虽给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活动场地,但未签订任何相关的协议或者证明材料,也未授权其使用“电信公司”名称。鉴于深圳市双木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次市场推广活动中未实际销售产品,没有违法经营额。铜川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擅自使用他人名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三、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扶风三秦商贸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案
2022年2月,群众举报称宝鸡市扶风县三秦商贸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加价收取电费。经查,扶风县三秦商贸有限公司2021年度执行电价1.0元/度,超出政府定价0.3993元/度;2022年继续执行电价1.0元/度,超出政府定价为0.3542元/度。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2月21日,多收电费共10844.7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扶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多收电费,并处罚款10844.74元。
四、安康市汉阴市场监管局查处汉阴县城关镇鸿伟福鲜蛋批发部虚假宣传案
2022年4月,安康市汉阴县市场监管局对汉阴县城关镇鸿伟福鲜蛋批发部食用农产品安全抽检时发现标称为“农家土鸡蛋”的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所进货票据、产品合格证明、产地证明及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证明材料,也未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如实公布产地、生产者等产品信息,违反了“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查验相关证明材料,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向消费者提供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信息作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汉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9752.4元。
五、宝鸡市岐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兴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过磷酸钙不合格案
2022年2月,宝鸡市岐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兴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行星”过磷酸钙进行抽检,所检项目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20413-2017过磷酸钙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核实,该批次产品系该公司2021年9月20日生产,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过磷酸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岐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1600元。
六、铜川市宜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违法使用无合格检定印、证的工作计量器具电子台秤案
2021年11月,铜川市宜君县市场监管局对陕西中融合众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菜鸟上行物流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菜鸟上行物流中心正在使用的电子台秤属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但该电子台秤无合格检定印、证,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宜君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七、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佳县枣员外枣业有限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案
2021年11月,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对佳县枣员外枣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成品库中114箱有机红枣醋饮,标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经查,该批次有机红枣醋饮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10月24日。当事人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该批次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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