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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公证 | 保全公证妥善处理腾房问题

西西新闻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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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法拍房却因被执行人拒不腾房不能顺利入住房屋;

 

租赁合同到期承租人既不续交房租也不腾房因而房主迟迟不能收回房屋另行出租;
 

法院判决已经明确房屋产权归属但被执行人拒不搬离,民事纠纷虽然已经结案但却并没有真正的解决问题……
 

涉及到房产纠纷的案件到了执行阶段往往会面临着“腾房”的问题。
 

拒绝腾房会产生违约责任,而单方强制腾退他人占有的房屋也有可能产生侵权责任,占有使用者与所有权人同样面临法律风险。同时腾房问题也是法院“执行难”问题的矛盾焦点之一,既要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又要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以及买受方的合法权益。

 

如何在最大程度上规避腾房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及矛盾呢?
 

其实,腾房保全公证一直在默默发挥着作用。
 

汉唐公证处在参与法院执行辅助事务的过程中,经常会协助执行人员办理腾房保全公证。
 

在进行腾房保全时,公证员对拍摄所使用的摄像机进行清洁性检查后,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执行人及法院干警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转移,由拍摄人员对房屋现状、腾房过程及事后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录像。现场取得的录像文件、照片由公证处工作人员刻录光盘,封存后一份存于公证处,其他交由申请人保管。公证员出具公证书,证明录像文件、照片与与现场情况相符,公证书相粘连的物品清单复制件与原件相符。

依托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独立身份和社会公信力,法院依法申请公证机构介
入强制执行工作,依法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法院执行过程客观真实,提高了执行效率,消除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因执行可能发生纠纷的隐患。

 

那么,公民可以申请公证处进行腾房保全公证吗?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公证,应当由已经履行催告义务的房产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经公证并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约定的承租合同,与此同时,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即可申办该保全证据公证。
 

但是申办此类公证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保全证据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并且承诺保护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供稿:陕西省汉唐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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