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平利县一家敬老院保安刘某某,在工作期间和住院老人孙某某发生冲突,期间将孙某某甩倒在地,导致孙某某后脑勺着地,不幸死亡。日前,西西新闻从平利县法院获悉,刘某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缓刑。
据悉,51岁的刘某某家住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是当地一家敬老院工作人员,负责敬老院的安保工作。孙某某系敬老院的被管护人员,因患有心境障碍-躁狂发作及高血压(3级)病在平利县医院住院治疗,说话言语不清。刘某某与孙某某身高、体重悬殊较大,二人之间无矛盾。
案发当日8时40分,刘某某在敬老院门卫值班室工作时,孙某某进入门卫值班室吵闹要出敬老院回家居住,刘某某告知孙某某新冠疫情期间不能外出并劝孙某某回敬老院其房间,孙某某不听劝阻,继续在值班室及值班室门口吵闹骂人,刘某某及敬老院工作人员柯某某相继劝阻安抚孙某某,后孙某某跑向厨房方向。
当日8时51分,孙某某从敬老院厨房后柴堆上拿两根柴棒,双手各持一根走向门卫值班室方向,当走到敬老院3号楼3-1-13房门前檐坎处时,为防止孙某某用柴棒打人,刘某某上前夺下孙某某左手的柴棒,在夺孙某某右手柴棒的过程中,抓着柴棒的另一端向右甩,导致孙某某从檐坎上摔下来,后脑撞击在水泥地面上,当时孙某某出现呕吐现象。
9时,孙某某被送往平利县三阳镇中心卫生院救治,诊断为:脑出血、脑疝形成、高血压三级,同时建议转往上级医院,随即孙某某被转往平利县中医院,因其不配合治疗又被转往安康市中心医院,经安康市中心医院查体,孙某某陷入深度昏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光反射消失,CT显示颅内出血量约110毫升,诊断为急性颅脑损伤,经安康市中心医院告知,孙某某亲属经商量放弃治疗,孙某某于18时52分转回平利县三阳镇中心卫生院进行心电监护、持续吸氧、甘露醇脱水疗等治疗,19时10分心电监护显示孙某某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于19时25分死亡。
经鉴定,孙某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敬老院补偿孙某某亲属5万元,孙某某亲属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刘某某的律师提出,刘某某是在履职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如果认定构成犯罪,刘某某的行为不是造成孙某某死亡的唯一原因,与孙某某自身疾病,家属放弃治疗具有关系,孙某某对事件的发生有过错,请求从轻处罚。
安康市平利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刘某某在夺孙某某手中柴棒的过程中,导致孙某某摔倒在地颅脑出血并于当日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刘某某夺孙某某手中柴棒的地点位于房屋前水泥檐坎上,其与孙某某体型悬殊较大,在夺孙某某手中柴棒向右甩的过程中,应当预料到其行为会对孙某某造成伤害而没有预料到,属疏忽大意的过失,且其过失行为最终导致孙某某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客观要件,孙某某的死亡系多因一果,据此可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该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西西新闻安康:石荣顺
编辑:衡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