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汉中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控的通告》,对违规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等行为,最高处罚10万元。
《通告》规定,西汉、宝巴、十天三条高速公路合围区域,汉台区全域,南郑区所属西汉高速公路以北、宝巴高速以东区域、中所营街道办事处及汉山街道办事处城区,各县政府明确划定的禁售禁放区域,全时段长期禁售禁燃。汉中市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
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通告》要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违反《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110”公安举报电话、“12345”政府热线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对符合《汉中市公安局烟花爆竹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举报线索,给予举报有功人员50元--2000元奖励。(HA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