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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通报5起典型案例

西西新闻  @202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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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力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改装行为,查处了一批非法改装和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案件。现就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咸阳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10月2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其销售的某型号电动自行车进行改装,现场发现与原车不相符的某型号电池一组(共计5块,合计电压60V)。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4年11月19日,咸阳市淳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车辆、电池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铜川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涉嫌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一辆,经现场检查,涉案车辆电池仓安装有5块电池,合计电压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经查,涉案车辆当事人共购进1辆,加税整套车合计1918元,整车销售价是2450元。案发后当事人主动为购车人做了退货处理,本案货值共计24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2024年9月4日,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没收涉案车辆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榆林市某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所安装的电池容量与实际随车合格证标示的电池容量不一致。
 
经查,当事人为方便销售,擅自改装涉案车辆增大电池容量,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违法经营行为。经核实,截至案发涉案车辆尚未售出。
 
2024年10月12日,榆林市定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汉中市某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3日,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公安部门反馈,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经查,当事人为方便销售,通过加装电池的方式,将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由48V改装为60V并拔掉报警音插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024年9月16日,汉中市城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原有车辆设定标准配置),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商洛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4辆电动自行车加装了保险杠,其中1辆安装了5块电池(合计电压60V),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经查,涉案车辆当事人共购进4辆,其中1辆组装完毕(安装5块电池,合计电压60V),其余3辆正在组装当中(只试装了保险杠),截至案发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0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等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编辑/折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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