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西安9家机构被处罚
西西新闻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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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8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9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
案例一
西安方正补习学校在西安市太华北路43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西安市新城区大华智优补习培训学校违规发布宣传广告。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宣传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陈某,身份证号码:610423********4415,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龙华佳园二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赵某,身份证号码:610324********1035,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富源三路某学院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张某,身份证号码:612327********1123,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红专南路学诚广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12********3527,以个人名义在未央区石化大道乾源庄酒店院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990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杨某某,身份证号码:610525**********11,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铁塔寺路公交新苑1号楼33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王某,身份证号码:610121********8019,以个人名义在灞桥区堡子村京都国际3号楼四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灞桥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王某,身份证号码:612324********207X,以个人名义在灞桥区洪庆街道向阳三区10号楼一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灞桥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赵莉
案例一
西安方正补习学校在西安市太华北路43号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西安市新城区大华智优补习培训学校违规发布宣传广告。新城区联合行动组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宣传行为。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陈某,身份证号码:610423********4415,以个人名义在西安市碑林区长乐坊龙华佳园二楼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碑林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赵某,身份证号码:610324********1035,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富源三路某学院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张某,身份证号码:612327********1123,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红专南路学诚广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61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610112********3527,以个人名义在未央区石化大道乾源庄酒店院内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990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杨某某,身份证号码:610525**********11,以个人名义在莲湖区铁塔寺路公交新苑1号楼33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八
王某,身份证号码:610121********8019,以个人名义在灞桥区堡子村京都国际3号楼四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灞桥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九
王某,身份证号码:612324********207X,以个人名义在灞桥区洪庆街道向阳三区10号楼一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灞桥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4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