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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墓团伙在陕盗掘8座古墓,获利15200元!主犯获刑11年

西西新闻  @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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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陕西省文物局2月23日消息,2月21日,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在榆林市汉画像石博物馆大门前,公开宣判盗掘古墓葬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吴某某等八人分别犯盗掘古墓葬罪、盗窃罪,被判处11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30000至5000元不等罚金,责令承担9300至1000元不等民事修复赔偿费用。2021年3月至2022年3月间,几个被告人先后分别结伙对位于榆林市绥德县、清涧县等地的8座战国、汉、宋金至明代时期古墓葬进行盗掘,共盗得文物27件、获利15200元。

 
经鉴定,上述8座古墓葬均具有一定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本身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可逆破坏。被告人吴某某等人分别多次结伙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其盗掘行为对古墓葬整体价值造成了不可逆的破坏,同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还应承担损害修复费用。
 
延伸阅读

近年来,妨害文物管理违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对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文物与文化遗产造成了不可逆破坏。盗掘古墓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行为犯”而非“结果犯”,只要被告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不论该古墓葬原来是否被盗过,也无论是否已盗得文物,只要该古墓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即构成本罪。至于是否盗取了文物、盗取数量的多少只是量刑情节,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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