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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陕西11名厅局级干部被追责问责

西西新闻  @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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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通报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追责问责情况。

其中提到,陕西省纪委监委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责任追究问题追责问责工作专班和联合调查组,对16个责任单位、101名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其中厅局级干部11人,县处级干部44人,乡科级及以下干部46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63人,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2人,诫勉14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其他处理22人。

具体通报如下:

一、黄河陕西韩城龙门段长期非法倾倒大量废渣破坏黄河生态,环境隐患突出问题

2013年8月以来,韩城市阳山庄选矿厂、下峪口村等向黄河河道违法倾倒采矿废石、建筑垃圾、矿渣等固体废弃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长期乱堆乱建,距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边界最近处仅300余米,严重威胁保护区生态功能。堆放固体废弃物总量125.9万立方米,违法侵占黄河河道约378.5亩,导致行洪通道阻塞,河道原貌改变,自然景观发生重大变化,湿地保护区功能受到严重影响,环境污染问题严重。2013年至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7次向韩城市相关部门致函10件,要求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恢复河道原貌,但韩城市一直未依法履行属地责任,没有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相关问题始终未解决。2018年,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韩城市在整治过程中避重就轻,未按照要求排查有关问题,在相关整治工作未达到标准情况下,就对问题予以销号或上报销号,对占用湿地保护区的问题长期以来未依法处罚。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韩城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韩城市市长、市委书记褚锦锋,时任韩城市副市长王凯民、王云章,时任韩城市环保局局长卫高民、王宏,时任韩城市林业局局长贾耀斌诫勉处理;给予时任韩城市市长亢振锋批评教育处理;给予韩城市副市长王文俊,时任韩城市林业局局长雷万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韩城市水务局局长程鹏飞政务警告处分;给予韩城市水务局局长卫战波,时任韩城市水务局工会主席张强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韩城市龙门镇党委书记、市水务局局长孙彦芳政务记大过处分;时任韩城市龙门镇镇长、党委书记刘伟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并案处理;对韩城市水务局、综合执法局、下峪口村和阳山庄村的其他5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二、榆林市兰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不力,违规建设和环境污染问题突出问题

榆林市淘汰兰炭落后产能工作不力,甚至打折扣、搞变通。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单炉产能7.5万吨以下的兰炭生产装置应于2012年底前淘汰,榆林市直至2019年才提出淘汰要求,2021年实质性开展工作,比国家要求时限推迟9年。榆林市以兰炭单炉联并系统升级改造名义在淘汰落后兰炭产能上搞变通,府谷县23家金属镁企业349台单炉产能小于7.5万吨的兰炭装置仍在违规生产。神木市相关部门违规备案兰炭项目、节能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备案的27个兰炭项目中,有21个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准入条件。2020年以来,神木市没有严格落实节能审查要求,共有18个兰炭技改项目未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即开工建设,2021年4月以后,神木市有关部门对其中10个项目进行备案,未及时叫停违法开工建设行为。按照榆林市兰炭行业升级改造方案要求,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兰炭企业必须建成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但是截至2021年底,纳入升级改造方案的82家兰炭企业,超过80%没有建成废水处理设施,大量酚氨废水被违规处置,一些企业未落实废气收集处置要求,烟气无组织排放污染严重。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榆林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神木市委、市政府,府谷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榆林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榆林市副市长万恒,时任神木县副县长王外斌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榆林市司法局局长米劲,时任神木县常务副县长贺利贵,时任府谷县副县长段智博,时任神木市副市长鲍二伟谈话提醒处理;给予时任榆林市工信局局长柴小平,时任神木市发改科技局局长白永清,时任府谷县发改局局长王平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榆林市能源化工基地建设管委会规划办公室副主任马富泉,时任府谷县能源局局长高培清,时任府谷县工贸局局长陈国盛政务记过处分;给予时任榆林市工信局副局长刘长有,时任神木县副县长孙彬,时任府谷县副县长温子斌政务警告处分;对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市相关部门的其他6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三、安康市蒿坪河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重点环境治理工作推进迟缓问题

安康市2017年出台的《蒿坪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规划(2016—2030)》明确,至2020年底前蒿坪河流域水质达到地表水Ⅱ类标准,汉滨区建成场地污染修复、重金属污染治理等重点建设项目44个,紫阳县建成51个。截至2021年底,蒿坪河流域整体水质与规划目标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汉滨区实际建成重点建设项目24个,紫阳县建成26个。2021年10月,监测的25个水质监测点位中,劣Ⅴ类点位多达16个,个别点位水质长期处于劣Ⅴ类。蒿坪河流域范围内存在大量废弃矿渣露天违规堆存点,防渗措施严重不到位,汉滨区、紫阳县对弃渣露天堆存问题处置不力、进展缓慢,治理效果不明显。截至2021年底,蒿坪河流域范围内仍有57处92.66万立方米弃渣堆场未采取任何治理措施。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安康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向安康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汉滨区政府、紫阳县政府向安康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安康市副市长寇全安,时任紫阳县副县长蒋学军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时任紫阳县县长陈莲谈话提醒处理;给予时任汉滨区区长范传斌,时任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杨军、陈彪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汉滨区委常委、副区长黎晓峰,时任汉滨区水利局局长刘天保诫勉处理;给予时任安康市生态环境局汉滨分局局长李德朝政务记过处分;对安康市汉滨区、紫阳县相关部门的其他5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四、咸阳市推动解决大气污染突出问题不力问题

咸阳市对改善空气质量担当作为不够,对推动解决一些影响空气质量的突出问题重视不够,决心不大,谋划不足,推进不力。2018年以来,咸阳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优良天数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均处于全省末位水平。咸阳市区和周边的多个大型企业对大气污染防治要求不落实、治污设施不完善、环境管理粗放,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截至2021年底,咸阳市共有砖瓦窑厂76家,普遍治污设施水平不高、违法问题频发,近一半的砖瓦窑厂布局于城市上风向及城区中心点外延约25公里范围,对城区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其中,有63家砖瓦窑厂仍采用双碱法脱硫设施,脱硫效率低下,且多数治污设施不完善,未配备氧化风机、压滤设备等,大气污染较重。生态环境部2021年向咸阳市交办砖瓦窑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违法偷排等问题多达97个。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咸阳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向咸阳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咸阳市市长卫华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咸阳市副市长孙亚政、王飞,时任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赵效恩,三原县副县长蒙小卫批评教育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给予时任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高毅,时任三原县副县长宁晓春,武功县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刘伟,时任长武县自然资源局局长赵群昌诫勉处理;给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刘鲲,时任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办主任刘常林政务记过处分;给予咸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古旭荣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时任兴平市副市长段朋泊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时任兴平市自然资源局局长陈军锋政务警告处分;对咸阳市、兴平市、彬州市、三原县、武功县、礼泉县、泾阳县、永寿县相关部门的其他20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五、渭南市潼关县双桥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问题

潼关县对双桥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重视不够,对历史遗留生态环境问题解决不力,对新增违法问题排查整治不到位,日常监管流于形式,对流域内小碾子、小浮选、小氰化提炼黄金和违法倾倒矿渣等行为打击不力、监管不严,排查整治不到位,整改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现象突出,导致相关问题长期未解决,流域环境污染严重。

根据调查情况,责令潼关县委、县政府分别向渭南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给予时任潼关县委书记周新强,潼关县副县长党宏洲、张波批评教育处理;给予时任潼关县县长于娟侠谈话提醒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处理;给予时任潼关县副县长李建军政务警告处分;对渭南市生态环境局潼关分局、潼关县自然资源局、代字营镇和太要镇的其他8名责任人给予了相应的处理。

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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