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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可收取服务费 不得预收学费!陕西发改委正征求意见

西西新闻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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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对《陕西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2022年8月31日前,通过邮件(fgwjgc@shaanxi.cn)或者传真(029-63913621)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意见稿拟定民办学校可以向接受教育的学生(幼儿)收取学费(保教费),可向自愿在校住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民办学校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以收取除课后服务费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并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时应在收费票据项目中单独列示,不得与学费(保教费)、住宿费合并收取。

民办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具体为:


学前教育阶段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

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

普通高中学校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代收费包括课本费、学生健康体检费、普通高校报名考试费。

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由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主确定。

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同公办高校,收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主确定。

凡属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的服务内容,不得列为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项目。

意见稿指出,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新注册入学(入园)学生(幼儿)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园)往届学生(幼儿)仍执行原收费标准。中小学、高中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学生休学、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规定给符合退费条件的学生办理退(转)学及退费手续。民办学校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不履行事先约定等原因造成受教育者退学的,学校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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