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倒超176吨油污泥致环境污染!延安中院执结首例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西西新闻 @2024-06-13
6月11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一起因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土地修复费用、清运费、处置费等民事赔偿费用。这是全市首例环境污染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某钻井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某某私自决定将项目部含有原油的钻井泥浆进行处置,其与严某某在未严格审查缑某某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将案涉油污泥交由缑某某处置,后缑某某又将油污泥交由无资质的魏某某进行转运处理,最终将176.28吨油污泥倾倒在子长市某村的白灰厂内,造成环境污染。
公益诉讼起诉人延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述多人在各自范围内分别实施违法行为,最终导致危险废物被转运和非法处置,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检察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上述转运和非法处置油污泥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进行了鉴定,鉴定显示油污泥中苯并芘超标。2021年8月,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其中六被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刑期并处罚金。
损害生态环境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延安中院依法审理该案件后,认为多名被告的行为均系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必要条件,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在各自参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被告人连带赔偿因非法倾倒油污泥污染环境的土地修复费用50065.12元,清运费、处置费202016.88元,鉴定费用46800元。
法检联动高效执结
案件移送执行后,因案件涉及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延安中院将该案作为重点执行案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冻结了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
6月11日,延安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白宝庆主持召开执行座谈会,并邀请检察机关现场监督、见证执行。经现场普法教育,被执行人深刻认识到转运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社会公共利益带来的危害,深刻检讨了自己的错误行为。被执行人李某某、严某某表示自愿承担全部履行义务,包括土地修复费用、清运费、处置费、鉴定费、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及本案执行费,共计313412.04元,并将相关案款兑付于公益诉讼起诉人延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账户。
白宝庆表示,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积极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障生态环境和资源安全,进一步加大跨区域涉公益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优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相衔接的环资保护新模式,共同为延安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席静 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