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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西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西西新闻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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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西安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方式及流程等方面明确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补贴办法。《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7月1日以后因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产生的被征地农民。

符合享受补贴条件人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年满16周岁;未参加西安市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具有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户籍仍在本村(组)。保障人数按照“人土比”原则,由村(组)按照本次所征土地占比,在本村(组)范围内同比例确定享受补贴条件人员总数。

补贴以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下发日为补贴政策落实起始日,向已确认享受补贴资格人员落实补贴政策。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通过“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口径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重新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或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其个人缴费部分,待其满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发放给本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途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完成险种衔接手续后,将补贴资金余额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补贴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区片综合地价、保障对象区位分布、财政收入等因素,科学确定补贴标准,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后执行。

另外,按照“老人老办法”原则,应领取养老补助金人员继续按原标准享受待遇。因政策原因无法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由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标准并参照本《办法》落实报销政策。对未落实养老保障政策的已征地项目,由各地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做好工作。

编辑:韩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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