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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 未佩戴头盔肇事 耀州交警曝光5月份交通违法行为

西西新闻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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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提升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坚决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部省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工作部署,每月对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典型事故案例、高危风险运输企业、事故多发路段和终生禁驾人员进行曝光,5月份公布的5起交通违法行为涉及酒驾及一盔一带。

现将辖区道路交通安全“五大曝光”有关情况发布如下:

5月, 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耀州交警大队通过媒体曝光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案例及高危企业共计5起。

一、交通事故案例3起,(其中一盔一带交通事故案例2起,农村三轮车交通事故案例1起)

二、交通违法2起,(酒驾:2起)

酒驾2起

1、赵*,2022年5月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26mg/100ml,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

2、汪*,2022年5月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是75mg/100ml,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六个月,罚款1000元。


时间

姓名

违法行为

车型

数值

2021/5/6

赵*

饮酒驾驶

小型轿车

26毫克/100毫升

2021/5/7

汪*

饮酒驾驶

小型轿车

75毫克/100毫升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饮酒会导致人的视线模糊、判断失准、运动机能下降、反应迟钝。酒后驾驶害人害己,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幸福,请您酒后不驾车,驾车不喝酒!
 
事故案例3起
1、(一盔一带事故案例)
2022年05月04日11时45分许,梁某驾驶陕BA7XXX小型轿车在耀州区董家河镇王家砭村由北向南倒车时,与杨某某无证未佩戴头盔驾驶陕BDJ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受轻伤,车辆受损。
梁某驾驶机动车辆违犯《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杨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一盔一带事故案例)
2022年05月12日15时30分,张某未佩戴头盔骑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华原街路段处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黄某某驾驶陕A82XXX小型轿车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张某受轻伤,两车受损。
张某驾驶车辆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第1款第3项“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黄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3、(农用三轮车事故案例 )      
2022年05月06日14时许,王某某未佩戴头盔驾驶无牌三轮车由南向北驶入铜川市耀州区石柱乡西古村道时,与童某某驾驶陕AB7XXX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童某某驾驶机动车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耀州交警温馨提示:当骑行者头部与地面发生碰撞时,即使没有出现外部伤口,脑组织也可能因此受到伤害,而安全佩戴头盔,其外壳可以扩散冲击力,有效避免头部直接受力,头盔内部可吸收撞击力,减轻对脑组织的伤害程度。
 
西西新闻铜川
(TA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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