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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违不罚 陕西新《裁量基准》明确了11种可以不予处罚具体情形

西西新闻  @2022-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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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于4月1日正式实施。4月25日10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举办新闻发布会,会上,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处长庞涛介绍,本次修订后的自由裁量基准,充分体现了“包容审慎监管”的处罚理念,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

明确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

新《裁量基准》规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6种情形,应当予以从轻和减轻处罚。较之旧《基准》的4种情形,新《裁量基准》扩大了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特殊情形。

按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新特别注意的是,《裁量基准》明确了11种可以不予处罚的具体情形,分别是:

建设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责令改正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完成备案的;

 因突发故障等非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因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24小时内及时报告并采取停、限产和应急污染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日均值未超标或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的;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时均值超标倍数小于0.1倍的;

未设置或者未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行为,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的;不规范贮存危险废物,数量小于0.01吨,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露天堆放一般工业固废,占地面积小于10平方米,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的;

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完成整改的;

不正常使用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机不超2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及时整改的;

对生产设施、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如防锈蚀)或者焊接(维修部件)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经责令限期改正后能及时主动整改的;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没有填报,在检查之日起5日内完成填报的;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责令限期改正后5日内完成提交的;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5日内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

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庞涛强调,免罚不等于免责,更不等于撒手不管。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体现保护优先、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按照新《裁量基准》,对生态保护不重视,生态破坏严重的6种情形进行从重处罚:

两年内因同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含3次)以上的;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在案件查处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区域环境污染的;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其他具有从重情节的。X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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