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5月1日起施行 高空抛物将处500~5000元罚款
西西新闻 @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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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5月1日起,《宝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正式开始施行。该条例包含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支持、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六章内容。条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实施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室外悬挂摆放影响公共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从建筑物中高空抛掷物品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创建文明城市。
来源: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高阁晨

随地吐痰、便溺的,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乱扔瓜果皮、包装物、纸屑、烟头、口香糖等废弃物的,处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携带、遛放的家犬随地便溺不予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在禁烟场所吸烟的,处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
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实施刻画、涂写、喷涂等影响市容的行为,未经批准张贴、悬挂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行为人限期清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定刻画、涂写、喷涂、张贴的非法广告、信息,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违反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在室外悬挂摆放影响公共环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从建筑物中高空抛掷物品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共同创建文明城市。
来源: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高阁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