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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公证 | 浅谈提存公证

西西新闻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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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公证
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的活动。可以提存的标的物有:1、货币;2、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3、贵重物品;4、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5、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

根据提存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性提存和担保性提存。清偿性提存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担保性提存具有保证债务履行和替代其他担保形式的法律效力。提存公证的结果是一旦提存的“物”交到公证处,债权人或担保人即失去了对提存物的控制权,当给付条件成就时由公证处将提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

常见的提存公证业务

1、买卖合同中基于买卖双方的不熟悉、不信任,标的交付与款项支付的不同步,从而造成交易双方的风险。此时公证处作为现实中的“支付宝”,即可避免卖方交付标的后没有收到货款的风险 ,也可避免买方付款后卖方卷款而逃的担忧。

2、曾经恩爱的夫妻双方在经历婚姻生活的不睦、争吵后都对彼此失去了信任。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抚养一方担心对方不及时给付抚养费,且在以后索要的过程中可能频繁接触争吵。而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则担心抚养费支付后,被对方挥霍或者挪用,不能专款专用。此时可以将抚养费一次性提存至公证处,按照双方达成的约定和条件由公证处按月向抚养方的银行账户转款。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能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商无果,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条件、标准等将涉及被征收人的补偿款项提存到公证处。

提存公证的办理风险

在日常的提存公证工作中,清偿性提存面临的难度及风险比担保性提存大很多。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五条规定:债务清偿期限届至,有下列情况之一使债务人无法按时给付的,债务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提存公证,从而消灭债务,并将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给债权人。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由此,如何界定“无正当理由”,如何通知债权人,是否存在滥用提存程序、利用提存公证,逃避违约责任、转移资产等问题,还需要个案分析,由公证人员综合考量。

提存公证的发展

伴随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提存公证的类型及应用范围也在扩宽。例如:最近各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推出的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新模式,买方和买方贷款银行将房款打到公证处提存监管账户中,确保资金安全,待办理完不动产相关登记后,监管资金将直接打给原抵押银行和卖方。此举既减轻了卖方“过桥资金”的烦恼,降低了房产的流通成本,又避免了受疫情等影响,部分贷款人无力偿还按揭款,造成银行不良贷款进而导致房产被拍卖贱卖的情形。

同时此举降低了房产的“入市门槛”,增加了买卖双方更多的可选择性,促进了二手房交易的市场活力。又例如:各地司法局、检察院近期相继推出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虽未达成赔偿协议,但主动表明赔偿意愿并向检察机关、公证机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由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可以根据案情及案件所处法律程序阶段依法作出相应的从宽处理决定。该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能确保赔偿有渠道、受偿有保障,还能有效减少羁押、节约司法资源,最大程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对于公证从业者来说,不断夯实理论基础,创新公证工作,探索社会经济活动中更多的公证切入点,使提存公证工作更好的服务大众,才能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为经济社会平稳有序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供稿: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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