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印发《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6年11月1日起,在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实现加油交易与发票开具无缝衔接。
根据《公告》,“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这一模式覆盖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加油卡、现金等不同支付场景。
购买方加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加油款的,应当在完成支付后由乐企平台自动开具发票。消费者可自行预设置发票抬头信息,未预设的,发票抬头默认为“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支付加油款完成交易的,互联网平台将即时向购买方开具销售方为加油站的发票。
使用加油卡的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选择在充值时开票的,本次及后续使用该笔充值金额加油时不再开具发票;选择在加油时开票的,充值时不开具发票,系统将根据实际加油金额逐笔开票,直至相应充值金额冲减为零。
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的,由加油站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其中,采用乐企联用模式的加油站,需通过人工补录支付信息等方式生成发票。
长期以来,消费者加油开票普遍存在每次均需提供信息、事后补票难度大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广“交易即开票”模式,可以深度绑定加油交易全流程,在消费者完成加油支付后自动生成发票并直接推送,杜绝加油站拒开票、漏开票、错开票行为。同时,新模式通过打通系统间数据壁垒,减少信息录入、审核等工作,降低加油站人员工作量。
《公告》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如期实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告》还明确,税务机关将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偷税的,还将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根据《公告》,“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这一模式覆盖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加油卡、现金等不同支付场景。
购买方加油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加油款的,应当在完成支付后由乐企平台自动开具发票。消费者可自行预设置发票抬头信息,未预设的,发票抬头默认为“个人”。通过互联网平台支付加油款完成交易的,互联网平台将即时向购买方开具销售方为加油站的发票。
使用加油卡的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方式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选择在充值时开票的,本次及后续使用该笔充值金额加油时不再开具发票;选择在加油时开票的,充值时不开具发票,系统将根据实际加油金额逐笔开票,直至相应充值金额冲减为零。
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方式完成交易的,由加油站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其中,采用乐企联用模式的加油站,需通过人工补录支付信息等方式生成发票。
长期以来,消费者加油开票普遍存在每次均需提供信息、事后补票难度大等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广“交易即开票”模式,可以深度绑定加油交易全流程,在消费者完成加油支付后自动生成发票并直接推送,杜绝加油站拒开票、漏开票、错开票行为。同时,新模式通过打通系统间数据壁垒,减少信息录入、审核等工作,降低加油站人员工作量。
《公告》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如期实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公告》还明确,税务机关将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偷税的,还将依法追缴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封面/视觉中国
编辑/谷雨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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