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超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等 渭南通报5起典型案例

西西新闻 @ 2026-09-15 10:27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同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查处网络餐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9月14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示警,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合力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一:白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骨汤泡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7日,白水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督查检查,对雷牙辖区某骨汤泡店进行检查。经查,该店未建立肉制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6年6月5日,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建立肉制品进货查验记录。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相关规定,结合当事人案件情节及整改态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00元。

案例二: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案

案情介绍
澄城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中,排查发现澄城县某蛋糕店在生产加工及线上经营过程中,违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经核查,当事人店内查获超过保质期的无花果干、多款裱花色素及复配着色剂等食品原料与添加剂,货值金额81元。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加工食品行为,无成品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其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可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并没收违法物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涉案超过保质期物品数量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相关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最终依法没收全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添加剂,处以罚款3000元。

案例三: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20日,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华阴市某食品配送店(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现场巡查,发现其平台入驻的某某烧烤、王某水盆羊肉华阴店、成都某菜等9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热食类制售,但线上销售凉菜、冷荤熟食等冷食类食品。执法人员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向该配送店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2026年6月1日前整改到位),并给予警告。2026年6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懿品轩川菜、小东饺子馆等6家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仍存在上述问题,平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2026年6月11日,经审批予以立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的违法事实。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结合《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修订)》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5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四:华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熟食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及网络食品交易提供虚假许可证信息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9日接省局线索后,华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大队对某外卖平台多家店铺经营牌照进行排查。2026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发现:在某外卖平台上名为“渭南市华州区某熟食店”的店铺,其《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存在造假情形。该店现场提供了纸质版《营业执照》(即该店在某外卖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521*********,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日期:2017年07月18日,为其在华州区古郑路经营实体店时持有的执照。同时,现场提供了纸质版《小餐饮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XCY61052*******,许可证有效期2022-08-11,经营场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古郑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在某外卖平台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公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系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制假人员于2024年10月20日伪造,并于2024年10月24日上传至某外卖平台进行公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条第二款、《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25修订)》第四十三条、《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以罚款5000元。

案例五: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店未按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案


案情介绍
2026年6月4日,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崔某经营的蒲城县某蛋糕店检查时发现,该店使用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实践中简称“五专”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指导意见,指导其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2026年6月11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2026年6月15日前改正。2026年6月16日再次检查时,该店依旧未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要求。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立案查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来源/渭南市场监管
编辑/董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