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未成年人文身系违法”“夫妻分居不能侵害监护权”“教培爆雷引入第三方接盘”……4月3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民法典“三讲三进”普法宣传活动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生动诠释了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如何守护百姓权益。

一、文身店为13岁孩子文身,被判赔清洗费、精神抚慰金
在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中,十三岁的张某在未经父母同意下,经人介绍到文身店文身。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对文身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无效。文身店在未核实年龄的情况下为其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文身店返还文身费,并连带承担清洗费1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案明确了为未成年人文身属违法行为,传递了特殊保护理念。
二、丈夫分居期间抢走孩子,法院判决“立即送回”
高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分居后孩子随母亲高某生活。分居期间,张某及其亲属将孩子从放学途中抢走并藏匿。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了高某平等的监护权,并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损害,故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将孩子送回高某处,并由高某暂时抚养,同时张某享有探望权。此案填补了婚内抢夺藏匿子女行为法律适用的空白,彰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三、教培机构“爆雷”,百名家长退费无门,法院联动化解
某教培公司经营不善停课,108名预付学费的家长退款无门,引发群体维权。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并未简单判决,而是在党委领导下,联合教育、街道等部门,引入第三方企业接手校区并自愿承担退费。法院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最终将250万元退费全额发还。此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将“纸面权益”变成“真金白银”,并为行业纠纷化解提供了样本。
四、村民违规买卖宅基地,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马某与王某签订所谓的《农家乐门面抵押协议》,王某借款15万元并将宅基地交马某使用。法院审理后揭示,双方真实意图是买卖宅基地。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绑定,非本集体成员不得购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法院判令王某返还钱款。此案刺破了以抵押为名行宅基地违规流转之实的隐形交易,守住了农村土地制度红线。
五、越野车沙漠出险被拒赔,法院判保险公司照常赔付
胡某驾驶奔驰G级越野车在沙漠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在沙漠驾驶未超出该越野车型的性能与常规使用场景,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该案从严落实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模糊条款拒赔,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三角债”困住租赁费,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获支持
郭某将设备租给西咸新区某公司,对方欠付租金91万元。而这家公司又对陕西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郭某直接起诉陕西某公司行使其“代位权”。法院判决支持郭某的诉求,陕西某公司直接向郭某支付款项。该案清晰展现了民法典代位权制度在破解企业间“三角债”困局、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关键作用。
七、新车运输受损,物流公司被判赔全款
某科技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两辆待售新车,途中车辆与限高杆剐蹭,车顶严重受损。物流公司将车辆维修后,托运方认为车辆已无法按新车出售,主张全款赔偿。法院认为,承运人对于高价值、高完好性要求的特殊商品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且维修前未征得托运方同意,导致其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全部车款赔偿责任。本案创新了特殊商品损失的裁判规则,保障了跨境贸易的诚信与公平。
八、投资“一致行动人”后分红中断,法院判公司退款
陈某支付近3万元与某中医药公司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以获得分红资格。公司在支付微量分红后便停止支付并拒绝披露经营情况。法院认为,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陈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该案将非典型的商事创新纳入民法典的“诚信履约”规则进行约束,为新型交易模式划定了合法边界。
九、超龄农民工工地摔伤,雇主与总包单位共担责
61岁的杨某在机场扩建项目工地装卸材料时,从货车上跌落致九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雇佣他的劳务公司未提供充分安全防护,应承担主要责任;项目总包单位在交叉作业中未尽到安全协调监督职责,也存在过错;杨某自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判令两公司按责赔偿。本案明确了建筑领域超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规则,彰显司法对老年劳动者的特殊关怀。
十、祭奠权受侵犯,法院判决保障“哀思寄托”
胡某的儿子去世后,儿媳薛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骨灰安葬。胡某作为母亲,起诉要求告知安葬地点并索赔精神损害。法院认为,祭奠权是基于近亲属精神利益产生的人格权益,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一般人格权。薛某的行为侵犯了胡某的祭奠权,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以司法裁判守护伦理亲情,丰富了人格权保护的实践外延。(记者 张黎江)

一、文身店为13岁孩子文身,被判赔清洗费、精神抚慰金
在一起侵权责任纠纷中,十三岁的张某在未经父母同意下,经人介绍到文身店文身。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监护人对文身行为不予追认,该行为无效。文身店在未核实年龄的情况下为其大面积文身,存在重大过错,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文身店返还文身费,并连带承担清洗费1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该案明确了为未成年人文身属违法行为,传递了特殊保护理念。
二、丈夫分居期间抢走孩子,法院判决“立即送回”
高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分居后孩子随母亲高某生活。分居期间,张某及其亲属将孩子从放学途中抢走并藏匿。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侵害了高某平等的监护权,并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损害,故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法院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害,将孩子送回高某处,并由高某暂时抚养,同时张某享有探望权。此案填补了婚内抢夺藏匿子女行为法律适用的空白,彰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三、教培机构“爆雷”,百名家长退费无门,法院联动化解
某教培公司经营不善停课,108名预付学费的家长退款无门,引发群体维权。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并未简单判决,而是在党委领导下,联合教育、街道等部门,引入第三方企业接手校区并自愿承担退费。法院设立资金监管账户,最终将250万元退费全额发还。此案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将“纸面权益”变成“真金白银”,并为行业纠纷化解提供了样本。
四、村民违规买卖宅基地,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马某与王某签订所谓的《农家乐门面抵押协议》,王某借款15万元并将宅基地交马某使用。法院审理后揭示,双方真实意图是买卖宅基地。由于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绑定,非本集体成员不得购买,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法院判令王某返还钱款。此案刺破了以抵押为名行宅基地违规流转之实的隐形交易,守住了农村土地制度红线。
五、越野车沙漠出险被拒赔,法院判保险公司照常赔付
胡某驾驶奔驰G级越野车在沙漠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西安中院审理认为,在沙漠驾驶未超出该越野车型的性能与常规使用场景,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其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该案从严落实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防止保险公司利用模糊条款拒赔,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三角债”困住租赁费,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获支持
郭某将设备租给西咸新区某公司,对方欠付租金91万元。而这家公司又对陕西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郭某直接起诉陕西某公司行使其“代位权”。法院判决支持郭某的诉求,陕西某公司直接向郭某支付款项。该案清晰展现了民法典代位权制度在破解企业间“三角债”困局、优化资源配置中的关键作用。
七、新车运输受损,物流公司被判赔全款
某科技公司委托物流公司运输两辆待售新车,途中车辆与限高杆剐蹭,车顶严重受损。物流公司将车辆维修后,托运方认为车辆已无法按新车出售,主张全款赔偿。法院认为,承运人对于高价值、高完好性要求的特殊商品负有更高注意义务,且维修前未征得托运方同意,导致其商业目的无法实现,应承担全部车款赔偿责任。本案创新了特殊商品损失的裁判规则,保障了跨境贸易的诚信与公平。
八、投资“一致行动人”后分红中断,法院判公司退款
陈某支付近3万元与某中医药公司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以获得分红资格。公司在支付微量分红后便停止支付并拒绝披露经营情况。法院认为,公司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致使陈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判决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该案将非典型的商事创新纳入民法典的“诚信履约”规则进行约束,为新型交易模式划定了合法边界。
九、超龄农民工工地摔伤,雇主与总包单位共担责
61岁的杨某在机场扩建项目工地装卸材料时,从货车上跌落致九级伤残。法院审理认为,雇佣他的劳务公司未提供充分安全防护,应承担主要责任;项目总包单位在交叉作业中未尽到安全协调监督职责,也存在过错;杨某自身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判令两公司按责赔偿。本案明确了建筑领域超龄务工人员的权益保障规则,彰显司法对老年劳动者的特殊关怀。
十、祭奠权受侵犯,法院判决保障“哀思寄托”
胡某的儿子去世后,儿媳薛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将骨灰安葬。胡某作为母亲,起诉要求告知安葬地点并索赔精神损害。法院认为,祭奠权是基于近亲属精神利益产生的人格权益,属于民法典保护的一般人格权。薛某的行为侵犯了胡某的祭奠权,判决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以司法裁判守护伦理亲情,丰富了人格权保护的实践外延。(记者 张黎江)
编辑/谷雨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