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布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

西西新闻 @ 2026-04-13 00:27


为规范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近日,《西安市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明确适用范围,规定配建标准、规划、建设、验收交付及运营监管等。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闲置的房屋场地等
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所谓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的专门场所及相关服务载体。
 
《办法》明确,新建城区、居住小区和新建住宅项目要按照规划标准要求同步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制定公共服务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等空间类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时,要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其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集中或邻近设置。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老年人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不得安排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新建居住区应严格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单项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350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建养老服务用房,确保新供应城市居住用地规划统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达标100%。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可以将具备条件且闲置的房屋、场地等优先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标准的,区县政府通过政府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足养老服务设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时,明确建设养老设施的规划条件、开发周期,在监管协议中明确交付运营方式,并按照“谁提出、谁履责、谁监管”的要求,由相关部门加强监管。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与住宅项目同步验收
 
在建设方面,《办法》明确,住建部门负责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依法依规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文件进行建设,确保质量合格。
 
在验收交付方面,《办法》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项目同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产测绘机构应当对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独立测量、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并在《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中标注“养老服务设施”字样。
 
新建住宅小区验收合格后,产权归政府的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同步签署移交协议。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
应坚持公益属性
 
《办法》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应坚持公益属性,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参与养老服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政府投资、资助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
 
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依法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税费优惠,使用电信、邮政、广播电视有线传输业务给予优惠。
 
区县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民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汇总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率的相关指标数据并按时上报。对城市新建和已建住宅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不达标或建而不交等问题,建立问题清单,排查摸底相关项目情况,规范建设管理,对未按要求配建移交的项目暂停后续审批并严肃追责。
 

原标题:我市发布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办法
满足老年人需求 促进养老服务发展‌
来源:西安晚报
[稿源链接:https://xafbapp.xiancn.com/newxawb/pc/html/202604/10/content_339013.html]
编辑:文艳

 
编辑/孙丽娜
封面/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