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无效 最高法作出规定保障其网络权益

西西新闻 @ 2026-03-25 16:10

近年来,随着未成年人深度融入网络环境,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引发关注。如何准确认定合同效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网络权益,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审理未成年人为当事人的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蔡金芳介绍,如果是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行为),人民法院就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依法认定行为无效。
 
蔡金芳表示,如果是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要看该行为是否经过父母等法定代理人的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如果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同意、事后也不予追认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进一步判断该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符,只有在相符的情形下,才能认定行为有效。
 
蔡金芳法官表示,比如15岁的小张未经父母的同意,频繁在某直播平台购买虚拟币打赏主播,半年内实施打赏的金额高达20万元。小张的父母得知后没有进行追认,小张诉请平台退款。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半年内实施网络直播打赏,累计消费金额达到20万元,明显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符,小张的父母事先没有同意,事后也没有追认,因此认定行为无效。
 
确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认定无效后处理方式
 

除了确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的效力判断方法外,针对合同认定无效后的处理方式,最高法在《指引》中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针对无效合同诉请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蔡金芳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直播打赏案件,认定行为无效的,网络经营者应当返还未成年人相关的充值打赏款项。
 
如果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的,案件中有过错一方还应当进行赔偿。《指引》明确,当事人诉请赔偿损失的,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缔约过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情况等因素,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相应责任。
 
“判断网络经营者是不是有过错,主要看其是否充分落实了行政监管的规定。比如游戏公司是否进行了适龄提示,是否落实了实名制,有无限制游戏时长,提供的付费服务是否规范等。对(于)未成年人一方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蔡金芳法官称。
 
适应数字时代 强化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
 

据最高法统计,近年来,未成年人涉网络纠纷案件数量显著增长,其中数量最多的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游戏充值退款纠纷和直播打赏退款纠纷。过去,这类案件的审理在事实认定层面存在难度,此次发布的《指引》通过厘清裁判规则等办法,为各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可操作的工作规程。
 
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案件的事实认定在“行为是否为未成年人本人实施、是否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难度。为适应数字时代新需求,《指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问题提炼形成了可操作的规则。蔡金芳法官介绍,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情感利益、安全利益、财产利益等各方面的利益,《指引》作为一份司法指导性文件,通过对各项规则的明确、对标准的明确,对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办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原标题:如何确立未成年人网络“充值”“打赏”无效 最高法作出规定保障其网络权益
来源:央视新闻
编辑:刘洁
[稿源链接:https://news.cctv.com/2026/03/25/ARTIWfZpzJJ3arBRX4b6UT5t260325.shtml?spm=C94212.PZd4MuV7QTb5.EHxYvBFFjyWY.4]

 
编辑/谷雨霏
审核/柏冬雪
终审/张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