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太白县与淳化县人民法院相继宣判两起冒充公职人员犯罪案件,法院结合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重判,并发出防范提醒。
案件一:冒充执法人员诈骗盗窃,数罪并罚获刑12年
太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通过网络购置仿制执法制服、伪造行政执法证件,长期冒充执法人员,以“介绍工作”“代办事项”为名,在2023年7月至2025年6月期间,伪造政府红头文件骗取4名被害人共计56万元。此外,朱某还趁做客之机窃取被害人保险柜内黄金首饰约110克。法院认为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2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损失。

案件二:刑满释放再冒充司法人员,累犯从重判刑一年八个月
淳化县人民法院审结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吴某某在2024年9月刑满释放当日,即冒充看守所民警、法院工作人员,联系在押人员家属,谎称可办理缓刑、取保候审等,骗取钱财。因其系累犯且严重损害公职机关形象,法院从重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吴某某虽认罪认罚,但法院强调其行为对社会信任体系造成严重破坏。
犯罪手法共性:伪造身份利用“捷径心理”
两起案件均暴露犯罪分子通过伪造证件、制服、红头文件等包装身份,并利用公众对“内部关系”“特殊渠道”的侥幸心理实施诈骗。此类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权益,更侵蚀公权力公信力。
法院提示,司法机关办案严格依法依规,不存在“花钱打点”的可能。公众在求职、办事时需通过正规渠道,对自称公职人员者应主动通过110或官方渠道核实身份,切勿轻信转账。一旦受骗,应固定证据并及时报警。(记者 张黎江)
编辑/董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