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食品领域典型案例和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典型案例,详情如下:

2025年,渭南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消费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突出的问题,深入开展了“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强化警示、震慑违法行为,现将部分食品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临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麻辣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案
2025年2月26日,临渭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麻辣串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经调查,当事人在搅拌芝麻酱时使用的“小黄人”H16专业电钻及储存芝麻酱时使用的“华南 七彩”封固底漆桶均不是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不符合GB 4806.1-2016《食品接触材料及其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同时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店内采购使用的原材料及肉制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渭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4年12月2日,渭南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公司生产的食品中有异物。经调查,该企业因生产过程控制不严,导致其生产的山楂果肉产品中混入内源性异物山楂核。
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3.华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1月10日,华阴市市场监管局对辖区某购物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了监督抽检。检验结果显示,该批次香蕉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执法单位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4.澄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名烟名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干红葡萄酒案
2025年1月6日,澄城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某名烟名酒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经调查,未发现举报所称超过保质期的解百纳干红葡萄酒,但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蛇龙珠干红葡萄酒。
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5.华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5年2月27日,华州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某购物广场销售的“景壁酱肘”预包装熟肉制品标签不符合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有关规定。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30个在售的“景壁酱肘”外包装上标注有“净含量:称重销售”,该标签标注不符合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5的要求。
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6.蒲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母婴用品店超市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5年12月3日,蒲城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婴用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回头看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部分食品仍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在2025年11月26日,执法人员已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紧盯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打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渭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局及高新分局严格落实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聚焦问题整治,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了一批电动自行车领域的违法违规案件,有力净化了市场环境,切实保障了消费者人身与财产安全。为强化警示、震慑违法行为,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渭南市高新区某电动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3月,根据问题线索,执法人员对渭南市高新区某电动车销售店进行检查。该店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被发现其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经查,抽检当日当事人店内共有5辆涉案电动自行车未安装电池防篡改底座(底托)。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大荔县某车行销售未标识有CCC认证标志的电动自行车控制器案
2025年5月,大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电动车行销售的2辆某品牌电动自行车,其控制器未标注CCC认证标志。经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系统,未查询到该控制器生产企业具备有效的CCC认证资质信息,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控制器的有效CCC认证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执法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同时,将控制器生产单位涉嫌销售未经认证产品的线索移交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3.合阳县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认证证书撤销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合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电动自行车行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的CCC证书已于2025年4月2日被撤销。其撤销原因系产品存在安全检测项目不合格或一致性不符合要求。该品牌生产企业也证实了“该品牌电动自行车已于2025年4月2日通知各经销商禁止销售,做返厂处理”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执法单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4.临渭区某电动车摩托车维修部经营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案
2025年8月,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电动摩托车维修部待销售的某品牌电动自行车,随车搭配的充电器型号与该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中所载明的充电器型号不一致。当事人未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证书变更,即擅自销售上述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执法单位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电动自行车等工业产品质量市场的监管执法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整治,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渭南市场监管
编辑/折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