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二维码被城管“喊拆”,律师:法律依据不足

西西新闻 @ 2025-12-18 17:14

据相关媒体报道,12月16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市民反映,其店铺门口的灯箱及二维码被城管人员口头要求撤下,但未被告知具体原因,当事人表示,他已自行拆除相关设施。对此,肥乡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涉事店铺违反《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据悉,《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为:市中心城区应严格控制设置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确需设置的,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设置,并按规定缴纳城市空间资源占有使用费,所收款项用于公益性广告的设置。
 
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应显示完整。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业主单位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进行修复。
 
依法设置的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因城市规划、建设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需要拆除的,应当予以拆除。
 
商户的行为是否构成违规?城管部门将二维码纳入管理范围,其法律依据是否充分?城管部门仅作口头要求,不书面通知,执法程序是否合规?商户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权?对此,记者采访了《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毕强。
 
毕强表示,根据《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市中心城区对灯箱等户外广告实行“严格控制”及“按标准设置”原则。若商户未经批准私自设置灯箱,或设置标准不符合当地城市容貌标准,则构成违规。  
 
“城管部门将二维码纳入管理范围,其法律依据尚显不足。”毕强说。条例原文列举了“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载体,并未明确提及“二维码”。二维码作为现代经营中的支付或信息获取工具,其物理属性微小,通常不具备“户外广告”对市容观瞻的显著影响。如果城管部门将其机械地类比为户外广告进行管理,可能存在扩张解释法律条文、泛化执法范围的问题。
 
对于城管部门执法程序是否合规,毕强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如拆除设施)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告知义务:必须出具书面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辩权利。
 
送达要求:仅作口头要求而无书面凭证,属于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缺乏严肃性与法律效力。
 
“城管部门的行为也可能侵犯了商户的知情权与申辩权、财产权、正当程序权等合法权益。”毕强说。商户无法得知具体的违法点及法律依据,丧失了陈述和申辩的机会。此外,二维码及灯箱属于商户合法财产,无合法依据和法定程序的干预侵犯了商户对财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毕强表示,商户若认为合法权益受损,可以采取以下多层次的维权路径:
 
陈述与申辩:在执法现场或接到通知时,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法律依据,并提出申辩理由。
 
行政投诉与监察:向当地政府督查室、城市管理局内部督察部门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投诉,反映程序违法问题。
 
行政复议:商户若对城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自知悉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肥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6个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或予以撤销。
 
“城管部门执法应遵循‘最小侵害原则’,兼顾市容管理与营商环境保护。如果灯箱不影响交通安全和整体市容,应优先采取引导、规范而非强制拆除。”毕强说。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有序”而非“无物”,执法应以不干扰商户正常经营秩序为前提,避免将管理等同于“清理”。
 
城市治理的精度在于法治的温度。毕强建议,当地管理部门应进一步细化执法标准,在维护市容的同时,给予小微商户应有的生存与经营空间。
 
原标题:店铺二维码被城管“喊拆”,律师:法律依据不足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王芳 刘丹 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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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景雪琪 谷雨霏(实习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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