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换了法定代表人,工商信息没更新,谁有权代表公司应诉?

西西新闻 @ 2025-12-01 16:45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曾向被告公司提供借款,款项交付至被告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处。张某称已将案涉款项交给被告公司财务,同时被告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条并加盖公章。原告王某认可案涉借款实际用于被告公司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起诉前,该公司虽通过内部股东会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但直至开庭,工商登记信息仍未完成变更。借款到期后,公司未按约定足额偿还本金和利息,王某遂将公司及工商登记显示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一同起诉,要求二者共同偿还借款。
 
张某认可借款事实,但辩称该债务并非个人债务,且公司已更换法定代表人,自己无权代表公司参与诉讼。法院依法传唤后,张某到庭应诉。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与涉案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
 
案涉款项虽交付至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处,但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且该公司已向王某出具收条,据此可认定王某与该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公司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王某有权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针对王某主张张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诉求,因王某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系张某个人债务,法院不予支持。而张某称自己无权代表公司应诉的抗辩,法院亦未采纳——工商登记信息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公司不得以内部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官释法
 
本案核心争议之一在于:公司内部已辞任的法定代表人,在工商信息未变更的情况下,能否代表公司参与诉讼?
 
对此应当区分情形:
 
· 若纠纷属于公司内部事宜,应以有效的公司文件(如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载明的内容为准;
 
· 若涉及公司外部纠纷,则应以工商登记信息为准。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登记载明的原法定代表人仍有权代表公司,公司不得以内部变更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官提醒,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注意,仅通过内部文件变更不足以产生外部效力,必须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同步收回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财务账簿等材料,以降低对外交易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原标题:普法时刻 | 内部换了法定代表人,
工商信息没更新,谁有权代表公司应诉?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许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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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01/doc-infzhiae5141067.shtml?cref=cj]

 
编辑/何海潮
审核/柏冬雪
终审/张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