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陕西省水利厅消息,近日,陕西省正式公布新一轮地下水禁限采区划定成果,明确了全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范围及管理要求。
据悉,全省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面积1151平方公里,涉及西安市、宝鸡市、咸阳市、榆林市4市16个区县,均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共计24处。其中,西安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14处,面积403平方公里,涉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西咸新区及高陵区8个区;宝鸡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3处,面积263平方公里,涉及凤翔区、岐山县及扶风县3个区县;咸阳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4处,面积120平方公里,涉及秦都区、渭城区及兴平市3个区县;榆林市地下水限制开采区3处,面积365平方公里,涉及靖边县和定边县2个县。
划定成果要求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除应急、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排)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用水量;上述允许新增取水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依照总量控制原则,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指标后进行合理配置,并严控新建承压水开采井,依法办理取水许可,逐步实现区域地下水采补平衡。
强化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精准制定年度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计划,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扩大地表水供水范围,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加强地下水监测管控。加快推进农业灌溉机井“以电折水”建设,进一步强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持续加强对取用水重点企业、重要场所的跟踪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取用、超采地下水及损害地下水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统筹禁限采区成果应用。禁限采区划定成果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一管理。(记者 苏珊)
编辑/董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