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陕西省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2025年5月19日,商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药品抽检不合格报告,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购进的涉案批次海风藤中,海风藤叶占比99%,超过了标准规定(≤3%)。该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商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同时,相关线索已依法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及上游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2025年5月23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药房货架上待销售的“藿香正气水”已超过有效期(有效期至2025年2月22日),共计13盒。该行为已构成销售劣药,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0日,商州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执业药师未在岗的情况下,存在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仍未整改,继续在执业药师不在岗的情况下,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商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5年2月27日,洛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玻璃体温计”过程中,存在未随产品附具说明书且未向消费者开具发票或购物凭证的行为,洛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1日,商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不能提供“炮山甲”“川贝母”等中药饮片的进货票据等相关资料,且未建立和执行药品购进查验制度,商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4日,山阳县市场监管局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执业医师未到岗的情况下,未经执业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3次,且当事人将某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条件储存,山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2025年3月17日,镇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脚臭粉粉末给药器”(第一类医疗器械),包装盒内无产品说明书描述的吸嘴、腔体和吸入器连接口,实物与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不符。镇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记者 苏珊)
	 
编辑/席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