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民政局发布《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拟对西安高新区环境保护研究所等48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西安高新区环境保护研究所等48家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接受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西安市民政局拟对西安高新区环境保护研究所等48家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上述社会组织自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48家拟予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如下:
(记者 苏珊)
编辑/董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