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网发布了由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的《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旨在进一步规范西安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城镇户籍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
《办法》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面向特定群体配售的保障性住房。这类住房的建设应从解决最困难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入手,根据供给能力,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合理满足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城市引进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工薪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在规划建设方面,《办法》规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采取划拨用地集中新建、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和闲置住房或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方式筹集建设。新建项目需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学、就医、购物、出行等需求,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或产业聚集的区域。同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给,确保建设质量。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00平方米,因设计原因可上浮不超过10%;在建存量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项目调整或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在不影响质量和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合理优化户型,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120平方米。
在申请与配售方面,《办法》指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主申请人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一定时间以上,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以及主申请人为本市户籍居民等。此外,城市引进人才家庭也需满足相应条件方可申请。
《办法》还强调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封闭管理原则,禁止违法违规将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需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长期闲置、擅自转让或改变房屋用途。如确需转让或因特殊原因需退出保障的,需经市级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回购。
为确保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市住建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统筹、组织实施等工作;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立项及价格核定等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用地规划、土地供应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同时,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多个部门也将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记者 张黎江)
编辑/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