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六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具体内容如下:
铜川市新区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16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案件移送线索函称,铜川市新区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电池仓安装有5块电池,电池外体标识有6-DZF-20.3(12V20.3AH)、合计电压为60V,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
经查,铜川市新区某车行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是2024年6月从铜川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1辆,销售价格为2450元。该车行擅自对该车加装一块12V电池,使蓄电池仓安装有5块电池,电池外体标识有6-DZF-20.3(12V20.3AH),合计电压为60V,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的规定,存在蓄电池违法加装行为。
该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一辆,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铜川新区某烧烤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铜川新区某烧烤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
该烧烤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铜川市新区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铜川市新区某火锅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
该火锅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铜川市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案
2024年7月31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接到《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处理通知书》,显示铜川市某气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批号为2024-05-04液化石油气经陕西省能源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铜片腐蚀项目不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标准技术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铜川市太星焊割气有限公司销售的生产批号为2024-05-04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系于2024年5月4日从西咸新区某液化气站购进,共2034公斤,购进价为每公斤5.49元,销售价格为每公斤8元,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液化石油气已全部售完。本案货值金额16272元,违法所得5105.34元。
该公司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铜川市场监管
编辑/苏珊
审核/柏冬雪
终审/张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