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提到,支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同时,支持“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通知指出,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夫妻双方父母在鄂尔多斯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准入手续),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签订《商品住房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书》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此外,降低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鄂尔多斯市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均不低于2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鄂尔多斯市保障性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
编辑:赵莉
校对:柏冬雪
审核:张琛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