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发布关于优化西安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具体如下:
一、全市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上市交易。
二、新建商品住房不再实施价格指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市场实际合理确定。企业可根据项目供需情况自主选择是否需要公证摇号。
三、经陕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决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四、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关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75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多子女家庭在此基础上提高至1.2倍。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优化用地供应结构、规模,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商品房建设质量,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阳台计容比例、以户配比车位等规则,增加住房得房率,建设群众满意的好房子。
七、积极开展以旧换新、百城千企促销等活动,支持企事业等单位利用商品房去库存相关政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八、优化预售资金拨付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可直接核准拨付;申请使用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的,辖区住建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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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0月17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关于优化我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问答。
《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对商品房建设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住房交易限制政策有何变化?
答:今年5月9日,我市已全面取消住房限购。本次《通知》发布后,全市已购买、新购买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不再实施原“满三满二”的住房“限售”政策,调整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上市交易。
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实施价格指导,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让商品住房回归商品属性,更好满足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打造更多“好房子”,不再对新建商品住房实施价格指导,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照市场实际合理确定。为保持市场信息透明,我市商品住房价格公示平台仍然保留使用。此外,原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住房销售价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何理解“企业可根据项目供需情况自主选择是否需要公证摇号”?群众购房登记方式是否发生变化?
答:我市不再实施统一公证摇号,群众购房前无需在全市统一登记平台进行注册、登记、提交资料等操作。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可采取更加灵活、便利的方式登记群众信息,在利于群众操作的同时缩短企业销售周期。
《通知》发布后,商品住房项目在公开销售前,应继续在西安市住房销售公示平台发布《住房项目销售公告》,公示住房与车位房源、价格、购房登记渠道等信息。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供需矛盾突出的项目,企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开展摇号销售,属地住建部门严格监督指导,杜绝违规行为。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有何变化?
答:经陕西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10月10日起,陕西省各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不再区分首套、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为不低于15%。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有何变化?
答:《通知》明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单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75万元,双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以上规定将单、双缴存职工最高贷款额度分别提高了10万、15万。多孩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上浮比例保持不变,此次调整后,多孩家庭最高可贷款额度分别提高至90万、120万元。
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有何变化?
答:《通知》明确,结清首次公积金贷款后,再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不低于20%。此次调整,将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统一为不低于20%。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有何变化?
答:《通知》明确,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此规定将原来的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降低为6个月(含)以上,降低了缴存职工特别是新入职青年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支持青年人在我市安家落户。
如何理解“积极开展以旧换新、百城千企促销等活动,支持企事业等单位利用商品房去库存相关政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
答:今年5月以来,我市持续开展住房“以旧换新”“住博会”等活动,取得了一定效果。下一步,应更好发挥房地产协会等组织作用,提高“以旧换新”参与便利度和优惠力度。支持企业通过参加“百城千企”等各类促销活动加快项目销售。
同时,《通知》提出支持企事业等单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在满足企事业等单位职工“职住平衡”的同时,帮助企业消化存量。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何调整?
答:《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用于本项目建设的可直接核准拨付;申请使用保函置换重点监管资金的,辖区住建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此次调整主要目的是在强化重点监管资金,确保本项目按期交付的前提下,优化非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条件,助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编辑:赵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