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神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侦办“高某贩卖毒品案、自洗钱案”一审宣判。涉毒人员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本案是自《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榆林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据悉,2021年9月份,神木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涉毒人员高某在神木城区内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海洛因。办案民警立即对高某展开缜密侦查,最终以高某为首,李某某、倪某、范某为成员的“零包”贩毒牟利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后经民警连续两个多月的跟踪侦查,于2021年11月13日,禁毒民警在神木滨河新区和谐广场附近将涉毒人员高某一举抓获。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办案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高某为掩饰、隐瞒自己贩毒的非法所得,借用朋友张某的微信收款码收取吸毒人员向其支付的毒资42500元,张某在收取上述毒资后,便再转回至高某微信账户,以达到“洗白”毒资的目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后,为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实施转移资金等行为的,单独构成洗钱罪,与上游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针对这一情况,禁毒大队与检察机关多部门联合会商,认为犯罪嫌疑人高某不仅构成贩卖毒品罪,还应追究实施洗钱犯罪的法律责任。
最后,办案民警根据会商结果,及时固定证据,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5月23日,经神木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涉毒人员高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警方提醒:“自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以往,这种行为不被定为独立犯罪,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单独定罪。
来源:神木公安
西西新闻榆林(YT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