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当庭判决宣告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于2009年2月12日缔结的婚姻关系无效。
据了解,原告赵某之父与被告吴某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2002年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2003年、2005年陆续生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又生育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赵某于2018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与被告吴某某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22年4月20日,原告赵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宣告其与被告吴某某的婚姻无效。
该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设立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原告赵某之父与被告吴某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原告赵某主张其与被告吴某某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安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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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原告赵某之父与被告吴某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2002年5月,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在双方父母撮合下同居生活,2003年、2005年陆续生育了一子一女,并于2009年2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又生育一子。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赵某于2018年农历正月二十二日与被告吴某某发生争吵后一气之下,离家出走。2022年4月20日,原告赵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宣告其与被告吴某某的婚姻无效。
该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的设立要符合法律规定。本案的婚姻登记行为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可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本案中,原告赵某之父与被告吴某某之母系同胞亲兄妹关系,原告赵某与被告吴某某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原告赵某主张其与被告吴某某的婚姻无效,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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