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4名营业员出售公民个人信息 非法牟利分获刑

西西新闻 @ 2022-03-29 10:59

3月28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被告人刘某、罗某、孔某、何某此前均系通信运营商网络营业厅的营业员,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集客户个人信息,并将所获信息提供给他人,以此赚取佣金。

据悉,四起案件被告人在工作期间,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以赠送小礼物为诱饵,吸引客户下载相应APP注册并提供验证码或者让顾客利用淘宝、京东等APP扫描未知二维码登录,以此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并将所获信息提供给他人,以此赚取佣金。期间,被告人刘某获利48991元、被告人罗某获利38282.7元、被告人孔某获利29550.5元、被告人何某获利26082.08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四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遂依法作出下述判决。四被告人当庭均表示服判,并主动缴纳罚金。

最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没收四被告人违法所得,对四被告人适用了刑事禁止令,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信领域工作。这是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刑以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批该类案件。

此外,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针对运营商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横山区人民法院在闭庭后分别向辖区内移动、电信、联通三大网络运营商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通信运营商夯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规范行业要求,严肃问责机制,切实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供稿:贾涛
编辑:孙建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