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发生转变,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网购大军中。消费者往往会通过网店的排名、销量、其他消费者的评价等因素来选择商品,部分商家则会通过虚假购买、虚假好评等“刷单”的方式来提高店铺的销量和信用度。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网络刷单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赵某是一名网店商家,为提高店铺销量,找到朋友汪某,约定由其提供资金,汪某注册账号在其店铺购买商品,然后再退款。随后,赵某向汪某转账1万余元,但汪某购买指定商品并申请退款后,未将退款归还赵某,多次催要未果之下,赵某诉至未央法院。
经查明,双方确实存在刷单行为。法官释明了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刷单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双方的约定无效。
“法官,我错了,本想着是朋友间的帮忙,没想到竟然是违法行为。”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申请撤诉。
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也认识到错误,将涉案款项全部归还原告。考虑到双方刷单行为的金额、影响均较小,且已认识到错误,法官准许原告撤诉。
【法官说法】
刷单行为属于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基于刷单行为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商家要想留住客户、增加销量,应从商品质量、服务等出发,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心存侥幸“走弯路”,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来源:西部法制传媒网
编辑:高阁晨
原告赵某是一名网店商家,为提高店铺销量,找到朋友汪某,约定由其提供资金,汪某注册账号在其店铺购买商品,然后再退款。随后,赵某向汪某转账1万余元,但汪某购买指定商品并申请退款后,未将退款归还赵某,多次催要未果之下,赵某诉至未央法院。
经查明,双方确实存在刷单行为。法官释明了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刷单属于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双方的约定无效。
“法官,我错了,本想着是朋友间的帮忙,没想到竟然是违法行为。”原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申请撤诉。
法官对双方进行了批评教育,被告也认识到错误,将涉案款项全部归还原告。考虑到双方刷单行为的金额、影响均较小,且已认识到错误,法官准许原告撤诉。
【法官说法】
刷单行为属于虚假广告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更违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基于刷单行为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商家要想留住客户、增加销量,应从商品质量、服务等出发,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心存侥幸“走弯路”,最终只会害人害己。
来源:西部法制传媒网
编辑:高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