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4日,榆林市清涧县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以视频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案件,为原告李某某和远在外地务工的刘某某提供了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
该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在清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7年12月1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清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可分割,也无任何共同债务。2022年3月2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原、被告,通过电话耐心细致地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再给彼此一个机会。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承担一部分抚养费。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但被告远在外地务工,路途遥远不便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法官决定运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以视频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在线视频调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成功进行了电子签字确认。
至此,该案妥善解决,化解了当事人矛盾,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来源:西部法制报-西部法制传媒网
编辑:高阁晨
该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刘某某于2013年1月29日在清涧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于2017年12月1日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争吵。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清涧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清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婚后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可分割,也无任何共同债务。2022年3月2日原告再次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联系到原、被告,通过电话耐心细致地与原、被告沟通,希望双方能再给彼此一个机会。但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可以承担一部分抚养费。被告同意原告的调解意见,但被告远在外地务工,路途遥远不便到庭参加诉讼。为此,法官决定运用微信小程序“人民法院在线服务”,以视频的方式对该案进行在线视频调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成功进行了电子签字确认。
至此,该案妥善解决,化解了当事人矛盾,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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